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公文范文> 正文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五篇】

京叶文秘网 发表于2023-04-01 13:05:04 本文已影响

生育是指繁殖后代,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也指生长,养育;生日。《淮南子·原道训》等均有相关记载。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将出台重大政策举措,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5篇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篇1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办程序

    

办理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

奖励扶助项目、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年龄满60周岁后,如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应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再享受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已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的对象,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

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扶助金,60岁以后,扶助标准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每人每月8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申办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与申请放弃时间间隔满4年。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3、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落实节育措施证明等。

申报时间:

新增人员可常年申报,享受当年奖励扶助须在上年的5月至当年的2月底前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年的2月至4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中审核、确认。

2月上旬,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2月中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2月底,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3月中旬,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4月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申报地点: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制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确认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落实节育措施。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签订协议。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

奖励扶助对象要在每年的1至2月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年审手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如无变化,经年审后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如发现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对象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退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篇2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篇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总结》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区按照淮人口计生委„2014‟10号和淮卫发„2015‟71号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对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力度,着力为特殊计生家庭办实事办好事。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共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共184户295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人数为105户163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人数79户132人。

二、主要做法

(一)提供经济补助

1.计生特殊家庭扶助金由过去每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半年一次。每年初,区卫计委及时组织各乡镇(街道)分别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和审核,建立健全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将特别扶助金由过去的每年发放一次改为每半年发放一次。从2016年起,将按省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进行提标发放。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篇3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提高这一特殊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家庭。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担任。

四、工作措施

(一)生活关怀

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对符合国家、区、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生办要积极申报奖励金,社区、村委会要做好宣传、摸底、上报工作。利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节假日优先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责任单位:计生办、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科室:民政办)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申报。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科室:民政办、经济办)

4、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科室:劳保所)

5、给予教育补贴。鼓励对伤残家庭的培养,让她们通过学习自立自强。对伤残独生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的纳入“金秋助学”范围,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和疆内大学的补助XX元,疆外大学的补助3000元。村(居)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二)养老关怀

6、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科室:老龄、残联办)

(三)健康关怀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由社区、村委会缴纳当年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街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购买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民政办、计生办、社区、村委会)

8、开展健康体检。街道协调联系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辖区医疗机构,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一次健康体检活动。(责任科室:计生办)

(四)精神关怀

9、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科室:党建办、计生办、妇联办、民政办、宣传办)

(五)生育关怀

10、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对于有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免费为夫妻双方开展风险评估、优生检测等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并帮助办理再生育手续。(责任科室:计生办)

11、开辟收养绿色通道。对于失去生育能力、愿意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科室要简化收养手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科室:计生办、民政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社区、村委会、各科室要加强思想认识,切实开展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

2、统筹协调。各科室要做好相关政策、扶助对象信息和配套措施的衔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各社区、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扶助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关怀关爱活动,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篇4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伤残且伤病残等级被依法鉴定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 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年1月起,女方年满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落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二)开展特殊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提供就医便利。区、街道(镇)两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计生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和《长沙市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爱心服务证》就医时,提供“三优两免一陪服务”(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门急诊免挂号费、定点医院住院免陪护费,提供就诊陪同服务)。对疑难、急重症需转上级医院诊疗的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基层医疗单位应将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二)优化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实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做好咨询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三)实行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免交个人缴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范围的自付费用,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经认定为特困人员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生活不能处理或无房、住危房的,优先安排到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发放老年照料护理补贴。对年满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每人每月元;对年满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对象中失能、半失能的老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按元、元、元的标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将其纳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提供丧葬服务补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一)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特困家庭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帮扶关怀提供数据支撑。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二)提供配套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安排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三)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局)

(四)给予拆迁补助。对全区范围内失独且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万元/户困难补助。(责任单位:区征地办)

(五)实施创业就业扶持。相关部门在实施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惠;在发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倾斜。(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社局、区卫计局)

(七)做好与其他公共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领取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民政局)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一)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走访慰问。各地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计生协会、区民政局)

(二)推进保险服务。自年起,由省计生协会为女方年满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购买一份综合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补充医疗等险种),投保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理其他种类的保险业务,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计生协会)

(三)发展计划生育公益关怀基金。设立区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公益关怀资金,每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慰问,标准为元每人每年。(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计生协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各有关单位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计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政策对接,牵头组织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到位;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收养子女和养老保障等方面加大扶助力度;住建部门要在制定落实公租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方面倾斜扶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在实施生活关怀、精神关怀、筹措、募集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生特困家庭。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自年月日起实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篇5

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从2009年1月起提至每人每月60元

2004年启动的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人民币奖励。

2006年开展的“少生快富”工程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3000至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引导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以加快其脱贫致富步伐。

2007年8月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四十九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人民币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截止2007年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财政累计出36亿人民币,受益群众575万人次;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财政支出7.亿元,26.万户农民领取了奖励金;去年开展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累计投入1.亿元,受益群众达15.7万人。

从2009年1月起,奖励扶助制度标准提高,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60元人民币,全年720元;“少生快富”工程将在现有实施省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象范围。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特别扶助制度。

推荐访问:扶助 计划生育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