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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通用2篇)

京叶文秘网 发表于2023-03-03 08:15:03 本文已影响

责任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zé rèn,指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出自《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2篇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财经法规及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界定和评判,作出结论性意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客观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准确性原则。要求审计评价用语准确,措辞应用恰当,是非清楚明白,界定责任明确,以事实为依据,少用修饰性语言,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或漫无边际,高谈阔论,任意发挥。

(三)重要性原则。要求审计评价中必须突出重点,即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并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来选择评价的重点。

(四)谨慎性原则。要求审计评价中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对非审计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超出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范围的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评价;对某些审计事项,如一些失于偏颇的指标、计划等,要全面、辩证地分析后发表意见。

(五)写实性原则。要求审计评价,集中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已经发生的经济责任从性质、程度、直接与主管等方面加以确认。对这些事项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造成的后果给予充分的说明,明确领导干部在这些事项运作中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其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单项评价,是指就某一具体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评定。

(二)专题评价,是指就某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专门评定。

(三)综合评价,是指就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从总体作出的全面评定。

第四十条 审计评价的内容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根据任期内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影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评价;

(四)对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五)对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关键环节是要经过审计确认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个人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个人独断专行,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导致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4.由于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在确认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还应该正确区分以下不同类型、性质和情节的经济责任: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法

(一)地区、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经济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领导干部只对其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对其它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只承担间接经济责任即主管责任。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情况的责任认定,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该领导干部应负直接经济责任,但审计评价时应当说明集体决策的事实情况。在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情况下,应经过查看会议记录等资料,按照党委会议的有关原则确定经济责任。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国家审计准则》,参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县委组织部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建议,经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县审计局报请县长审定后,纳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审计项目的,依据有关规定,按追加计划程序办理。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

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人参加。
第五条审计进点会由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同志或审计组长主持。会议议程和内容是: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范围及有关事项;参会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提出工作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审计机关领导同志或审计组长总结。离任审计项目,原则上不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当面述职,但应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六条审计组进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内容(重点)、审计工作纪律和监督联系电话等。
公示一般采用在被审计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单的形式,时间应不少于7天。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听取意见,采用召开座谈会或分别走访的形式。
第八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资产产权证明、

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以前年度的各种审计报告等;
(四)单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等有关资料;(五)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其它审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予以协助。
第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分别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在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和重点、确定审计方法和步骤并进行人员分工。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遵循国家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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