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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范文五篇

京叶文秘网 发表于2023-02-20 10:15:03 本文已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规。2015年7月1日,第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5篇

【篇1】2021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酝酿三年,历经四审。《食品安全法》重磅出炉之后,的确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十大亮点,就足以体现这样的变化:

一、明确个人代言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鹿”事件发生之后,明星代言引爆了民众的口诛笔伐。虽然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明星效应所带给消费者的消费信赖,无疑也产生了一种责任。作为公众人物,也就应该为其所施加的影响力承担必要的后果。此条的颁布也能对时下纷乱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产生遏制作用。

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今,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已经是众多专家提到的问题。而《消法》对于欺诈的惩罚性规定,其力度也已明显不足。《食品安全法》所制定的独立于人身损害赔偿之外的十倍赔偿金,正是为了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震慑作用。

三、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由此产生多重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鉴于被处企业的资产有限,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就确定了消费者受偿的第一顺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四、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法》在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在总则中确认了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地位。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面监管体系。

长久以来,多头监管所带来的是一系列“多不管”区域。而今全面监管体系的推出是否能做到天衣无缝,我们将拭目以待。

五、统一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目前食品标准较为松散,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商务部标准等重复制定、标准冲突、标准滞后的现象较为严重。《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标准进行统一整合,正是要改变这种多头管理、多头标准的局面,并且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六、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品被药品化一直是长期以来的一个不良现象,许多消费者因此将保健品当药品服用,不仅贻误了病情,还带来了副作用。《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作为一个特殊食品类型加以规定限制、增加审批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此方面加强监管的决心。

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此外,该条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召回时的具体责任,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应职权。

从“三聚氰胺”事件可以看到,食品召回不仅仅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是政府的责任。因而,《食品安全法》既明确了主动召回制度,也建立了责令召回制度,从生产和经营两方面确保食品安全的应急管理。

八、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评估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已经开始由外在卫生表征,转为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这是一个新的进步。

九、重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管理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标注。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出现,一方面改善了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营养成分,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添加过量或不适当就可能致害。长期以来,业界对此还抱持着“无害添加”的观念。但今后,这一观念将被彻底打破,《食品安全法》在此明确了“超范围添加即违法”的原则,只要未在许可使用范围之内的添加剂,即便无害,亦不可任意添加。蒙牛特仑苏的OMP正是现实的范例。

十、食品免检成为历史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产品免检制度的出发点是一种激励机制,但最终却滋生出了一堆监管的盲点。《食品安全法》此次将免检制度废除,或许只是个开始。面对与政府极力推行的全程监管体制相违背的免检制度,势必很快都将从各个生产行业中消失。

维权途径

电话投诉:

市农业局12316,受理农田、畜禽场、水产品养殖场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问题。

市质监局12365,受理涉嫌非法加工食品的窝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

市工商局12315,受理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展销市场等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

市卫生局82770126,受理宾馆、酒店、食堂、饮食摊点等餐饮场所的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

市商务局85448592,受理生猪的私屠滥宰举报。

网页投诉:

食品安全网站:>

【篇2】2021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篇3】2021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总结近年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篇4】2021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下面就让 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法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保财产 还是 保人命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安全生产法亮点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 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 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十二字方针 ,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安全生产法亮点三、落实 三个必须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 三个必须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亮点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亮点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法亮点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安全生产法亮点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安全生产法亮点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 无人管、不会管 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法亮点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 打非治违 、 重典治乱 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篇5】2021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规定,为新增条款。

本条第一款强调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又指出,“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目前,全国21个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21个国家和区域危化应急救援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并在重点地区设立国家矿山和危化救援的分队、分站,就近调配物资装备、就近开展救援。各地区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建立本级应急救援基地,可以采取联合建设的方式,由政府牵头组织临近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为所有企业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各类企业要根据规定建设本企业的专兼职救援队伍。

下一步,国家将本着布局合理、专兼结合、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国家、区域和地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够成形成结果合理、上下贯通、纵横衔接、互为补充、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规定。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关键和重点: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应该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为修订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多半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应急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工作十分重要。

本条据此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本次修订将“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特大”删掉,扩大了编制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范围。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是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是应急救援预案局时能够落实的保证。

因此,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同时,应急救援体系应当是一个统一指挥、风工明确、协调配合,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启动的体系。

由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需要有较大的权威和有力的指挥、协调,单靠任何一个或者几个部门难以完成。因此,本条规定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履行这项职责,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的规定,未新增条款。

在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中的应急救援工作,侧重于急性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置;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中的应急救援工作,侧重于有毒有害化学品意外泄漏而造成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这两套应急救援体系共存非但没有给企业带来更有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方式、方法,反而让企业在应付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时,显得无所适从,所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以上两套应急预案结合加以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六个步骤。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厂。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与当地政府预案联接不紧密的问题,本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确定,明确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厂界或自身的应急能力,必须也只能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通过衔接好的预案,调动相关人、财、物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演练可相互组合。应急演练的内容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管制;疏散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后期及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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